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更好地履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宪法、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市人大常委会经济监督工作重点围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绿色硅谷、享誉全球的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全省重要的区域交通物流枢纽,推动全面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成都平原经济区一体化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城镇化与乡村全面振兴、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安全等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工作评议等方式,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确定监督议题,并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四、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的监督。
对年度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审查重点是: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计划编制是否符合五年规划、中长期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客观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是否与目标和任务相衔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对五年规划、中长期规划纲要报告和草案的审查重点是: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主要措施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是否与各项规划相衔接;是否能够保障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实现。
五、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中长期规划纲要执行的监督。监督重点是: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完成情况;计划和规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未达到预期进度指标和任务的情况说明以及采取的政策措施。
六、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可以对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重点任务进行调整。
七、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金融业运行和发展、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情况,适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八、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和预算联网监督等监督成果提高监督效能,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市、县两级人大联动监督,共同做好经济工作监督。
九、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十、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